(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观色相框厂与义乌市展新装饰画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观色相框厂,义乌市展新装饰画商行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东阳市白云观色相框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号。负责人:赵华伦。被告:义乌市展新装饰画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号商位。负责人:刘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白云观色相框厂与被告义乌市展新装饰画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