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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景文与马力、马占文、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景文,马力,马占文,李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08号申请人刘景文,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马力,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申请人马占文,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申请人李晓波,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刘景文因与被申请人马力、马占文、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合��为15.5万元。担保人刘桂珍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力、马占文、李晓波名下的工资账户在15.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刘桂珍名下的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