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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胡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25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彦武,甘肃省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33年6月11日生。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3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保安审 判 员  陈建祖人民陪审员  石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