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胡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25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彦武,甘肃省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33年6月11日生。原告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3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保安审 判 员 陈建祖人民陪审员 石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