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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冯承玉与田孝利、安徽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承玉,田孝利,安徽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62号原告:冯承玉,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托代理人:赵世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孝利,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田孝伍。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承玉诉被告田孝利、安徽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冯承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田孝利、安徽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承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孝利、安徽嘉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