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276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276号-1原告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全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铉,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琴,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29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499元,由原告常州市德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