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林高与葛加友、张志前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0295号刘林高:你申请执行张志前、葛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9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5400元,其中,本金59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宝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