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显珍与李能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显珍,李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朱显珍,女,汉族,193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能福,男,1977年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朱显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能福支付赔偿款11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能福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显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材(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