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纯良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纯良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9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纯良酒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纯良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纯良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酒类灌装12头生产线一套。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纯良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酒类灌装12头生产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