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6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司与成都聚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聚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689号原告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王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明,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霜霜,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系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聚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石贵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余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兴燕,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成都聚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聚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新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成都兴繁亚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