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蒲仁明与重庆圣诺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仁明,重庆圣诺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蒲仁明,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被告重庆圣诺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粟伟。本院在审理蒲仁明诉重庆圣诺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仁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仁明自愿申请撤回对重庆圣诺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仁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蒲仁明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悦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