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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与郑一×、郑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一×,郑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王××,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一×,农民。被告郑二×。原告王××与被告郑一×、郑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景东、被告郑一×、郑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系二被告的母亲,早已丧失劳动能力。郑一×系原告的长子、郑二×系次子。前些年原告的生活费用靠原告丈夫的退休金维持,期间原告和丈夫(已故)生病都是二子郑二×夫妇照顾,被告郑一×一直拒绝赡养,并不理睬原告夫妇。2015年3月25日原告丈夫去世,原告的基本生活来源断绝,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找二被告协商时,被告郑一×仍拒绝尽赡养义务,并不让原告到其住处生活,导致原告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自2015年5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判令原告2015年5月以后的医药费用按发生数额由二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一×将原告之夫郑三×的火化证返还给原告。原告未提交证据。被告郑一×辩称,自被告结婚后,其父母并未要求到其处居住,现在对原告可以管吃管住,但没有能力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郑一×未提交证据。被告郑二×辩称,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同意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凭票据承担二分之一。被告郑二×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被告的母亲,原告与其夫共育有两子两女,现均已成家。二被告分别系原告的长子和次子。2015年3月25日原告之夫郑三×去世,郑三×的火化证在被告郑一×处保管。在原告之夫去世前,原告与其夫一直居住在宝坻区宝平街道寺西宿舍××号。庭审中原告亦表示不到被告郑一×处居住。另查,原告除每月从街道领取老年补助款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之夫郑三×去世前系宝坻区××退休职工,其死亡后原、被告作为其亲属应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原告的遗属补助尚未领取。本院认为,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包括所有的子女,每个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二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之夫郑三×去世后,其生前单位宝坻区××应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原告的遗属补助尚未领取,原告仅靠每月领取老年补助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原告主张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被告郑二×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一×表示无能力每月给付1000元,本院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标准和被告的赡养能力及原告子女共四人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郑一×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原告不要求在被告郑一×处居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共有子女四人,每人均有赡养义务,其医疗费用应由四人均担,被告郑二×同意承担二分之一,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一×应按照份额负担四分之一。原告之夫郑三×去世后,其火化证由谁保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一×将原告之夫郑三×的火化证返还给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但被告郑一×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将郑三×的火化证返还原告,本院予以褒扬。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一×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赡养费400元。二、被告郑二×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赡养费1000元。三、原告王××2015年5月以后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单据由被告郑二×负担二分之一,被告郑一×负担四分之一。四、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