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牟民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莉霞与被告许利红、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霞,许利红,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03001号原告陈莉霞,女,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胜国,男,生于1981年11月19日,汉族。被告许利红,女,生于1979年8月17日,汉族。被告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9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09709-7。法定代表人赵林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军,男,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建军,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霞与被告许利红、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利红、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许利红已对其房屋渗水问题进行维修,妨害已经排除,现原告陈莉霞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利红、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霞撤回对被告许利红、河南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莉霞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袁国良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