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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海燕与潘毓强、潘昶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燕,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方海燕,农民。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毓强,退休职工。被告:潘昶义。被告:傅竹影,退休教师。被告:潘昶捷,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方海燕与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69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方海燕已受偿执行款46968元,尚未受偿193032元。被执行人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海燕人民币193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超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