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海燕与潘毓强、潘昶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燕,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方海燕,农民。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毓强,退休职工。被告:潘昶义。被告:傅竹影,退休教师。被告:潘昶捷,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方海燕与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69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方海燕已受偿执行款46968元,尚未受偿193032元。被执行人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潘毓强、潘昶义、傅竹影、潘昶捷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海燕人民币193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超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