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5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占省与石卫中、毕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省,石卫中,毕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王玉柱,王振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5659号原告刘占省。委托代理人宗朋、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卫中。被告毕建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负责人黄智,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关北辰街。负责人李金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海莲,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25号。负责人孙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科文,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玉柱。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虎。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占省与被告石卫中、毕建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王玉柱、王振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淑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宗朋、郭天宁,被告毕建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海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科文,被告王玉柱和王振虎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被告王振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卫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省诉称,因与被告石卫中、王玉柱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0元。被告毕建伟辩称,毕建伟是津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H×××××号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石卫中是我雇佣的司机,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同意依法赔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辩称,被告石卫中驾驶的津A×××××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属实,同意依法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辩称,石卫中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商业险限额5万元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司机石卫中驾驶证没有进行年检。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免赔,石卫中驾驶的车辆有超载的情形,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免赔10%。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和主车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辩称,投保属实。被告王振虎、王玉柱辩称,事故车辆是王振虎所有,王玉柱是其子也是事故司机,同意在保险范围外损失由王振虎承担。原告诉求费用过高。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石卫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被告石卫中驾驶超载、制动不合格、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津A×××××牵引车冀H×××××挂车沿邦喜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马伸桥镇大鑫园超市处时,遇前方公路南侧顺行被告王玉柱驾驶冀B×××××小客车、右转弯行驶至此,石卫中驾驶的车辆在向右躲闪王玉柱驾驶的车辆过程中,左前部撞到王玉柱驾驶的车辆右侧中后部,右侧撞到公路北侧行人陶万江及其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刘占省所属超市设施,王玉柱驾驶的车辆撞到李桂荣所属商店物品,造成三车及刘占省所属设施、李桂荣所属物品、陶万江修鞋设备损坏,陶万江受伤。2014年9月14日,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做出车、物定损评估结论书,原告所物品总损失价格为349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马伸桥大队认定,石卫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玉柱负事故次要责任,陶万江、刘占省、李桂荣不负事故责任。另查,被告石卫中驾驶的事故车辆属被告毕建伟所有,被告石卫中是被告毕建伟雇佣的司机。被告王玉柱驾驶的事故车辆属被告王振虎所有。被告石卫中驾驶的津A×××××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并不计免赔;冀H×××××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元并不计免赔;被告王玉柱驾驶冀B×××××小客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财产限额均剩余1575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费票据、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石卫中驾驶超载、制动不合格、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玉柱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未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陶万江、刘占省、李桂荣不负事故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振虎与被告毕建伟按责赔偿,其中被告毕建伟应负担部分,原告、被告毕建伟均要求由被告毕建伟所有的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因被告毕建伟车辆超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应按约对三者损失免赔10%。评估费系为查明事故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性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数额由本院依法核定,确认为3490元、评估费200元。共计36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物品损失1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物品损失1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县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9.24元【(3690元-1575元-1575元)×70%×90%×90.9%)】,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0.92元【(3690元-1575元-1575元)×70%×90%×9.09%)】,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毕建伟赔偿原告保险外损失37.8元【(3690元-1575元-1575元)×70%×1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被告王振虎赔偿原告保险外损失162元【(3690元-1575元-1575元)×3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毕建伟负担18元,被告王振虎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朝辉附:㈠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㈡.特别提示:1.当事人有上诉请求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院判决书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将上诉费收据及上诉状和上诉状副本交付本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2.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在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保险公司向蓟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开户行情况: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文昌街支行;户名:蓟县人民法院案件保管费;帐号:02100001040018969;汇款“附言”须注明:承办人仇淑坤及本案案号电话:022-828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