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全建芬与周继华、周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建芬,周继华,周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全建芬。被执行人周继华。被执行人周明松。本院在执行全建芬与周继华、周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