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与张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张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地址:抚松县。负责人徐文霞,主任。被执行人张立勇,男,汉族,抚松县县委司机,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抚执字第3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