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春景与钟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景,钟×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景,女,1951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冲,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烁今,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1兼钟×2之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2,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上诉人李春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春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景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均由李春景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阳春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