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翟庆与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庆,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78号申请人翟庆,女,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刘丽霞,女,43岁,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翟庆与被申请人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翟庆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位于榆次区定阳路98号2幢4单元6层1号(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丽霞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丽霞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翟庆位于榆次区定阳路98号2幢4单元6层1号(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