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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夏艳杰、蒋秀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夏艳杰,蒋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王淑梅,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兆多,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艳杰,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蒋秀云,女,1950年5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梅诉被告夏艳杰、蒋秀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梅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淑梅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淑梅承担。审判员  李学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