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金栋与河北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栋。被执行人河北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2008铺。法定代表人刘铁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新华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臧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郝永。本院在执行李金栋与青县中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沧州仲裁委员会(2015)沧仲调秘字第000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沧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5)沧仲调秘字第0006号仲裁调解书,该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仲裁委员会(2015)沧仲调秘字第000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国震代理审判员李海滨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