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振武与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武,张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95号申请人李振武。被申请人张宏军。申请人李振武与被申请人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宏军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股金,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金额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宏军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股金,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95号江苏紫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振武与被申请人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张宏军在江苏紫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金(股金账号为32×××15),保全金额为1000000元。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股金不得转让、质押等。附:(2015)句诉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