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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晓飞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飞,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行初字第69号原告刘晓飞,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延松,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飞不服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飞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飞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飞负担。审判长  刘黎青审判员  高 青审判员  铁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权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