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42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姚某身体欠佳,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