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给付文某某赔偿款3481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36813.12元,申请执行费45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47.4元,扣除本案被执行人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45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款26997.4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未受偿的执行款9815.7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