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熊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俊(绰号:静静),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5月刑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于2014年9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熊俊在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模范新村36号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童某贩卖塑料袋装烟灰色粉末物1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海洛因,重0.2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2079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熊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熊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依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先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