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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茂琼与被告唐久斌、被告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琼,唐九斌,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杨茂琼(曾用名杨梦琼、杨会琼),女,生于1973年,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被告唐九斌,男,生于1962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被告唐飞(系唐九斌之子),男,生于1991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中坝干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琼与被告唐九斌、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琼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唐飞外出务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內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茂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免收。审判员  周文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