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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4072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4072号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对原告张松诉被告张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的(2014)泉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十一行“案件受理费53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300元”。审 判 长 高 娜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