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琳、阙祖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琳、阙祖辉、厉淑毅、王旭丽、阙新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9999.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499999.4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4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徐建伟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