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童燕霞与邓杉、刘宇峰、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燕霞,邓杉,刘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童燕霞。委托代理人:陈雅琴。被告:邓杉。被告:刘宇峰。原告童燕霞与被告邓杉、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