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新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文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文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