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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罗成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罗成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平。被告:罗成疆。委托代理人:罗占兵(原告父亲),男,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兴街*号*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罗成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1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05元,退还原告820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