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罗成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罗成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平。被告:罗成疆。委托代理人:罗占兵(原告父亲),男,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兴街*号*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罗成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平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1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05元,退还原告820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