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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超破坏耕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祥行审字第32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陈超,男,1989年7月5日出生。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5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开国土罚(2014)18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破坏的6000平方米土地上进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土地原状。2、对破坏的6000平方米耕地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计6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183号行政处罚,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陈超。被执行人陈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183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陈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超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原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款60000元及逾期加处的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陈超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辰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