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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满××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满××在本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十三经路交口处,夺取被害人杨××现金200元及苹果5型手机1部。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14年11月19日,满××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5型手机1部鉴定价格为2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