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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六姣、胡龙平、胡龙飞与陆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六姣,胡龙平,胡龙飞,陆地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刘六姣,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原告:胡龙平,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原告:胡龙飞,男,200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法定代理人:刘六姣(系胡龙飞之母),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陆地忠,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六姣、胡龙平、胡龙飞诉被告陆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六姣、胡龙平、胡龙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准予三原告免交。审 判 长  郑泽伟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