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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正萍与李正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萍,李正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正萍,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巧,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忠,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萍诉被告李正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争的实物还未实际存在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郭于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