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正萍与李正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萍,李正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正萍,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巧,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玉忠,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萍诉被告李正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争的实物还未实际存在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郭于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