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全育民与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育民,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506号原告:全育民,男,汉族。被告: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卫红,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育民诉被告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育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