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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黄伟与海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化三建集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浩,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黄伟与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治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