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秀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川民初字第03002号原告朱秀花,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光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英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森,该公司员工。原告朱秀花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险周口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秀花委托代理人董光耀,被告阳光财险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秀花诉称,2014年10月26日,原告的驾驶员盛海平驾驶原告所有的豫P×××××车在省道217段平店王店桥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乘车人朱雪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盛海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乘车人朱雪华各项费用10000元。经委托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52000元,并支出评估费用30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费用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52000元,车上人员保险金1000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用2000元等共计167000元。被告阳光财险周口公司辩称,1、原告的合理诉请我公司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赔偿;2、原告的损失是单方面鉴定评估,我公司有重新鉴定的权利;3、诉讼费、评估费我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告朱秀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车辆登记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153688.50元、10000元;3、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4、车辆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52000元,在评估过程中,原告支出评估费用3000元;5、朱雪花的医疗费票据,证明朱雪花支出医疗费用5868元;6、住院病历及门诊病历,证明朱雪花共住院治疗10天,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7、收条一份,证明原告赔偿朱雪花各项费用6000元;8、施救费发票,证明因本次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费用2000元;9、盛海平的驾驶证、原告的行驶证,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符合行驶条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阳光财险周口公司对原告朱秀花的车辆损失要求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评估,原告朱秀花的车辆损失为135000元。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6日16时20分,盛海平驾驶原告朱秀花所有的豫P×××××车在省道217段平店王店桥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乘车人朱雪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盛海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雪花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用5868元(该费用为朱秀花所垫付),医生建议其需休息三个月。2014年11月10日,原告朱秀华、盛海平赔偿朱雪花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0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朱秀花支出施救费用2000元。经本院委托评估,豫P×××××车的车辆损失为135000元。另查明,原告朱秀花所有的豫P×××××车在阳光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分别为为153688.50元、1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本院认为,原告朱秀花与被告阳光财险周口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朱秀花所有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故被告阳光财险周口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朱秀花支付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朱秀花147000元(车损135000元+施救费2000元+车上人员险1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秀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原告负担44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严明审 判 员 连东超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