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冒爱红,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协商离婚,于2015年5月18日登记离婚,当日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原告李某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