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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陈树华、陈玉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陈树华,陈玉,张旭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纯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彬,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齐,该行员工。被告陈树华。被告陈玉。被告张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陈树华、陈玉、张旭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依法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人民陪审员  张晓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