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陈树华、陈玉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陈树华,陈玉,张旭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纯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彬,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齐,该行员工。被告陈树华。被告陈玉。被告张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陈树华、陈玉、张旭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依法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人民陪审员 张晓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