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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兰明侠、孙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兰明侠,孙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牛志,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明侠。被告孙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兰明侠、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