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昌治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昌治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余昌治,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昌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昌治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在车间随意走动被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昌治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