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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委托代理人焦某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付某某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