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海东与程若若、池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东,程若若,池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50号原告:王海东。委托代理人:王伯岳。被告:程若若。被告:池绮。原告王海东与被告程若若、池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程若若偿还原告借款166666.67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池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7日,被告程若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还款方式各1份,约定:借用期12个月;分期还款;每月还款金额19666元。被告池绮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程若若交付借款。但被告程若若仅偿还2个月的借款本息,共计39332元。剩余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若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东借款本金166666.67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二、被告池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883元,由被告程若若负担,被告池绮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佳颖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温胜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