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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夏金海与陈志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海,陈志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夏金海,委托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海与被告陈志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鑫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