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夏金海与陈志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海,陈志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夏金海,委托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肖。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海与被告陈志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鑫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