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宁德市冠中电机有限公司、刘涵燕、阮平春、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宁德市冠中电机有限公司,刘涵燕,阮平春,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代表人张灵圣,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冠中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涵燕。被执行人刘涵燕,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平春,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锦通。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冠中电机有限公司、刘涵燕、阮平春、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305336.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