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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傅军与白殿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军,白殿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傅军被执行人白殿琨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白殿琨未能按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白殿琨住房公积金5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