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冬进与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进,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8-6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进。被执行人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自金。本院在执行李冬进与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建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限枣阳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林园木业有限公司、陈自金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