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上诉人严某、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某、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严某和王某各自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丽芳代理审判员 庞 茜代理审判员 葛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