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前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旺申请执行周元亮、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刘旺,男,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周元亮,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周阳,男,2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周元亮的儿子。本院在执行刘旺申请执行周元亮、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乌前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